沈阳出台科研诚信管理办法
科技日报记者 郝晓明
为进一步加强沈阳市科研诚信建设,不断增强科研领域相关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营造诚实守信的创新氛围,打造“信用沈阳”,《沈阳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为《办法》)将于8月15日正式实施,这是沈阳首次以“科研诚信”命名的规范性文件。
《办法》着眼于贯彻落实国家和辽宁省科研诚信建设相关文件精神及要求,探索建立沈阳科研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和夯实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制度基础三种需要,在进一步压实市级科技计划(专项)及科技人才计划项目等任务承担单位科研作风学风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科研活动中大力加强和实施“两审一承诺”制的基础上,对诚信管理责任主体作出清晰界定,主体包括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申报单位(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含承担人员、参与人员),受托管理机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等。科研诚信建设将落实到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结题验收和监督评估等全过程;凡参与沈阳市科技计划及科技人才等项目申报、管理(实施)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均应按规定签署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约责任,书面承诺及履约情况将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
《办法》实行科研诚信分级评价、分类监管。依照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状况实行A、B、C、D四个等级管理。A级采取守信激励措施,优先提供科研创新便利,在推荐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申报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科技人才、科技创新平台与研发服务机构,参与科技评估评审咨询活动、承担科技管理服务事项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并在可控范围内适当增加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以及市科技评审专家申报名额,在同等条件下减少科研项目中期评估和监督检查次数;B级推行蓝色监管,采取科研诚信引导措施,坚持监管与支持并重,按照规定落实科技政策、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常规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C级列为一般失信行为,推行黄色监管,视情节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或终止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并限期整改等惩戒措施,在科技项目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适当增加检查频次;D级列入严重失信行为,推行红色监管,对相关责任主体纳入信用监管,采取科研诚信诫勉谈话,暂停(暂缓)相关项目、活动、资格、称号,限期整改,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一定期限直至永久取消申报市科技计划(含人才)项目,以及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等相关资格。
《办法》提出,鼓励惩戒期的相关责任主体通过履行义务、积极整改、弥补损失等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且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可以申请信用修复,对处理处罚期限届满及信用修复的相关责任主体,及时移出记录名单。
《办法》指出,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高校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各类责任人员要严格自律,遵守科研诚信各项规定,履行科研诚信主体责任,沈阳市科技局将强化科研诚信审核,将良好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创新活动的必要条件,对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