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洪恒飞 科技日报记者 江耘
近日,《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条例》是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领域“1+N”法规体系中的“1”,主要解决生态环保领域普遍性、综合性的问题,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地方法规体系中起统领作用。
记者了解到,《条例》共7章71条,在总则中明确了浙江生态环境保护的理念和原则,重点从污染防治、碳减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作出明确法律规范。
为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推进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该《条例》规定了建立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制、相关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纳入环评范围、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及配额清缴等要求。为落实“双碳”目标提供有效规制,《条例》要求更加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明确建立和实施全省统一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专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一章,构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基本制度框架,以法治手段推进生态富民惠民,助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条例》明确,应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评价机制和核算指标体系,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林业、海洋碳汇交易,鼓励探索生态产品价值权益质押融资,建立全省统一的生态产品经营管理平台,推进供需对接,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条例》将公众参与作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在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方面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