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释放稳预期积极信号
10月10日,司法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释放出我国稳定民营企业发展预期,增强民营企业投资兴业、长远布局信心的积极信号。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筚路蓝缕,在风雨中不断发展壮大,到今天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其中民营经济功不可没。贡献50%以上的财政税收收入、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56789”的说法,得到了广泛认可。
正因为如此,党的十八大以来,始终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一再强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称作“自己人”。
民营经济在发展过程中,的确也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甚至社会上不时还有一些不和谐音符,引起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和担忧。对此,国家专门制定一部法律,意义有三点:
坚定信心。草案将民营经济在市场准入、要素获取、公平执法、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并加以保护,展示出党和国家坚定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心,必将极大提振市场信心。
增强动力。草案将实践中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通过法律形式确立下来,能够确保相关政策措施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充分激发民营企业的内生动力和创新活力。
引导发展。草案既鼓励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又注重规范引导。通过明晰的法律条文,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依法经营,提升法治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积极融入国家发展大局,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当前,我国面临错综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影响经济发展的不确定、不稳定因素增多。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还有更深一层用意。
过去,我们提到民营经济,定位更多是“有益的补充”。经过这么多年发展,民营经济的规模体量、实力水平早已不可与当年同日而语。尤其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一些行业领域,民营经济的创新创造活力更是竞相迸发——从5G、无人机,到出口“新三样”,涌现出一批世界级企业,代表了中国最先进的生产力。
因此,草案中把民营经济提到了“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高度,并对民营经济在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参与重大技术和科研攻关、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寄予了厚望。草案在市场准入、融资支持等方面的不少措施,符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内在要求,有望为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比如说,与传统基建相比,新基建的竞争性环节和领域更多,要素资源市场配置的优势更大,更适合多元化经营主体参与。草案中,无论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还是对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市场准入壁垒、禁止在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中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等作出规定,以及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等,都有利于发挥民营企业在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市场配置优势。
比如说,未来产业发展需要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缺乏可借鉴的现成经验,需要充分发挥市场大规模试错筛选机制作用。民营企业更贴近市场和用户,体制机制更灵活,更善于打通从实验室到市场的“最后一公里”。草案提出支持公共研究开发平台、共性技术平台开放共享,为民营经济组织技术创新平等提供服务等,有利于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
随着草案从征求意见到未来落地再到逐步落实,民营经济必将迎来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发展环境,成为在我们党领导下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
(来源:中国商界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