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CEO资讯

实现“幼有所育” 国家卫健委发文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科技IT 2022-08-07 创始人

原标题:实现“幼有所育” 国家卫健委发文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促进托育机构规范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保障婴幼儿健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日前印发通知,要求做好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通知明确托育机构备案相关卫生评价基本要求。以保障婴幼儿健康为出发点,制定了《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从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配备、卫生保健制度等4个方面提出了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等14条基本要求。

  根据通知,托育机构向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备案时,应当满足基本标准各项要求。

  与此同时,通知明确备案与监督管理。提出托育机构备案前按照基本标准进行自我评估,达到基本标准各项要求的方为合格。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托育机构备案时提交的卫生评价报告,应当核验材料的完整性。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向托育机构提供备案回执后,应当严格按照基本标准,对托育机构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勘验。对于不符合基本标准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责令改正并向社会公开。

  国家卫生健康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阶段我国托育服务刚刚起步,托育机构普遍规模较小的现状,基本标准定位于既要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安全规范的诉求,确保婴幼儿健康,又要与托育机构现行发展水平相适应,进一步促进托育机构健康发展。(记者李恒)

(责编:郝孟佳、李依环)

分享让更多人看到

The End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来源于第三方或整理自互联网,本站仅提供展示,不拥有所有权,不代表本站观点立场,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文章、图片等内容有涉及版权/违法违规或其他不适合的内容, 请及时联系我们进行处理。

Copyright © 2099 CEO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号:苏B2-20221286

苏ICP备2022030477号-13 |——:合作/投稿联系微信:nvshen2168

|—— TXT地图 | 网站地图 |